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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53:42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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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林科发〔201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0〕87号)要求,现将我局负责管理的《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 黄栌属》等32项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主要起草单位,抓紧落实和实施计划,在标准起草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广泛听取意见,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按时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林业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1-2/file/2011-2-17-e4728f95688849d29175767e07435eb1.xls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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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为了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管理的意见》,现就贯彻该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区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提供,作为核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水平的基数。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水平在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0%以内的,由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基数,商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增长幅度;如需超过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50%时,要事先报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对其经
济效益予以考核认定。中央部门所属公司在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主管部、委、局的劳动人事司(处)会同劳动部综合计划司予以考核认定。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各企业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汇总,于每年四月底前送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央部门所属公司在京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送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备案签章。
四、中央部门所属公司在京外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管理问题,委托所在地区劳动部门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确有特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印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但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



1990年9月19日

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11日,新闻出版署

1979年4月18日,国家出版局修订颁布了《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79)出版字第193号〕。十几年来,全国图书、杂志、报纸样本的缴送工作基本是好的。但是,一些新建的出版社、杂志社、报社由于不了解征集样本办法,没有按规定缴送样本;一些出版社由于多种原因,不愿缴送定价较高的样本,致使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我署样书室所收样本不全。不仅影响了出版管理工作,而且,影响国家版本的保存。为此,重申1979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规定,并补充通知如下:
1、除图书、杂志、报纸缴送样本外,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亦要向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带、样片(数量见附表)。
2、图书、杂志、音像出版物出版后1月内缴送样本(以邮寄日期为准);报纸要在出版后一周内寄送,合订本(含缩印本、目录和索引)出版后1月内寄送。出版单位逾半年不按规定要求缴送样本的,给予警告处分;此后仍不送样本的,给予应缴送样本定价金额1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停业整顿。
3、凡缴送的出版物样本,一律通过邮局邮寄或直送有关单位。寄送新闻出版署图书、杂志、报纸、音像的样本,请分别寄送有关业务司。
4、各出版单位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地方出版单位向当地出版管理机关和图书馆缴送样本,由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出版管理机关作出规定。
5、按照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送样本,是出版单位应尽的义务。各出版单位应当加强法制观念,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一个部门并有专人负责样本缴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