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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35:52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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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港澳台函[2011]72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高等学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从2009年9月开始实施高中及大学新学制改革,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将逐步取代香港中学会考和香港高级程度会考。2012年香港将有两届高中生,共计108300人同年毕业,升学压力激增。为体现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关心和支持,帮助特区政府缓解升学压力,李克强副总理于2011年8月访港期间宣布“自2012年起试行对香港学生豁免内地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即联招考试),内地部分高校可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择优录取香港学生。”

  为落实此项民生惠港举措,我部制定了《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见附件1),并初步确定内地63所高校对港免试招生(见附件2)。现就做好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高校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及任务,认真执行《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精心组织好2012年对港免试招生及录取工作。

  二、各相关高校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报名、复试、录取等各项工作安排,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出本校2012年对港免试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计划。各相关高校要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选拔优秀香港学生到内地学习,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科学安排录取工作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

  三、我部将于12月7日至8日召开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会议,并于12月9日至12日组织63所对港免试招生高校负责人赴港举办2011年内地高等教育展(会议通知及有关安排由我部港澳台办另发)。各相关高校要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参加会议及赴港举办教育展的准备,认真制订本校对港免试招生工作方案、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宣传方案及办展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我部。

  附件:1、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doc

     2、内地63所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名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办法(试行)
一、报名
1.组织机构
我部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网上预报名及录取审核工作;委托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承办内地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的现场报名确认、报名资格审核及招生宣传等工作。
2.报名资格
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
(1)2012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应届考生;
(2)2012年香港高级程度会考应届考生,且愿意按照内地高校要求完成相应学制学习;
考生所持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考生须认真阅读所报内地高校及专业的招生章程,了解其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
3.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2年香港学生免试报考内地63所普通高等学校采取网上预报名及现场正式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在2012年2月20日—3月5日期间登录对港免试招生网络服务平台报名网址(http://www.ecogd.edu.cn/lzbm/ks/index.jsp)进行网络预报名。网络预报名时考生须按照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校志愿、专业志愿等)。网络预报名后,考生须在3月1—15日到中国教育留学交流(香港)中心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须按要求提交打印好的报名表格、考生电子相片(格式:JPG:大小:168*240像素,10K以内)、相关身份及学习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校长推荐书、校长推荐计划表格等),并缴付报名费用(报名费标准可参考香港八所资助院校的收费标准制订)。考生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前往报名点进行确认,可委托他人凭考生身份证、本人身份证、考生亲笔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确认。每位代报者只可代一名考生办理确认手续。
4.填报志愿
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需填报志愿。每位考生可在内地63所对港免试招生高校中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
二、 复试
1. 复试方式
各高校可根据考生报考材料组织面试形式的复试,除个别特殊专业需进行专业加试外,不再进行其他笔试。
2. 复试工作时间
2012年3月26—31日内地各高校公布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面试名单:4月1—30日内地各高校可组织复试并进行预录取:5月15日前内地各高校通过对港免试招生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2012年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预录取名单。
三、 录取
1. 录取原则
各高校可根据考生复试情况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高级程度会考成绩、参考考生中学期间学习经历,并依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决定学生录取与否。
(1)最低录取要求
“3、3、2、2”:四个核心科目的入学要求原则上应达到中国语文科、英国语文科达到第3级,数学科、通识教育科达到第2级。
(2)高校可附加要求
除四门核心科目外,各高校可根据不同专业要求指定不同选修科目或非指定选修科目,明确学生需达到的水平(如指定一至两门选修科目成绩需达到第2级或第3级)。
(3)学习经历参考
除核心科目、选修科目的要求外,各高校可参考学生其他学习经历,即香港教育局和学校认可、学生本人提供的“学生学习概览”。高校可择优录取。
各高校可在本原则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录取规则。
2. 招生计划
内地高校招收香港学生不占学校当年招生计划。高校需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在港免试招生额度编制分专业招生人数及说明(每校计划招生30-50人),报联招办统一汇总后向香港社会公布。
3. 招生章程
内地高校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面向香港免试招生章程,并报我部备案。
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在港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及其他须知。
4. 录取工作时间
2012年7月下旬进入录取阶段。由联招办及各高校招办依据考生填报志愿及预录取名单共同完成录取工作。
7月27日香港考试评核局向联招办提供考生成绩,并转至内地63所高校招办进行录取确认;8月3日前各高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录取名单,考生登录网站进行录取确认;8月3—17日各高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和调剂。8月20日前,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录取网址(http://www.ecogd.edu.cn/pass/lzlogin.html)公布最终录取名单,由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联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将录取名册报我部备案。
5. 计划执行与调整
各高校须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审核、预录取、确认录取、征集志愿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部分高校生源情况较好,报我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学额;录取缺额较大的高校,可通过征集志愿,依据考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或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成绩进行补录。
四、 入学与体检
新生持加盖学校公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的规定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他专业。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有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被内地高校录取的香港学生入学注册时,应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杂费,收费标准与内地学生相同。
五、 其他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军训及政治理论课。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行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高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内地部分高校免试招收香港学生工作,由教育部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内地63所免试招收香港学生高校名单

北京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服装学院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江苏省: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
浙江省:浙江大学、温州医学院、浙江中医药大学、宁波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
湖北省: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方医科大学、汕头大学、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商学院、韶关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广东工业大学、肇庆学院、广东药学院
重庆市:西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师范大学
云南省: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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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2002年11月29日)

劳社部发〔2002〕2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称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要在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学生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人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已经国
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
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共青团可以青联名义对外经营旅游业务。两年来,在各
级党委的领导下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增进了我
国青年和各国青年之间的交往和友谊,密切了同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中的青
年的联系,加强了青年的统战工作,对活跃国内青少年的工作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
的精神,现将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中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主要目的是,利用旅游形式扩大与世界各国青年的
友好往来,加强国际青年的统战工作。为此,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接待对象,应以青年
为主,接待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质量,接待规模近期不再发展。
二、中国青年旅行社,在旅游业务上受中国旅游总局统一领导。各地业经省、市
、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建立的青年旅游机构,可维持现状,在旅游业务方面受地方
旅游局统一管理。尚未成立机构的地方不再建立,接待工作可分别委托各地“国旅”
和“中旅”负责,各级团组织应积极配合进行友好工作。
三、中国青年旅行社已与国外的一些旅游团体或旅行社建立了联系,为了有利于
外联工作,今后除与国外青年组织进行联系,组织青年访华旅游团外,还可根据需要
,派人到“国旅”和“中旅”两总社的驻外机构工作,在外国不设代理机构或代理人
。没有青年旅行社派驻人员的国家或地区的青年旅游事宜,委托两个总社的驻外机构
办理。
四、中国青年旅行社为企业单位,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地方上业经
批准的青旅机构,亦应逐步实行企业化。
青年旅游事业基础弱,底子薄,收入有限,而且还要为青年办好事。因此,请各
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可能的照顾和支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