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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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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高检发[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随后又召开了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了当前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端正学风,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这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为推动全党理论学习,提高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全党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的再次部署动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务必要把学习贯彻中央“通知”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部署作为一项紧迫重要的任务,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抓实抓好。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通知”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的认识,在全系统兴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通知”和“会议”文件,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理论;充分认识中央对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的总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端正学风,运用邓小平理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解决实际问题,使思想和工作达到十五大提出的新水平的要求,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坚定性,增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检察工作的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认真回顾反思近年来理论学习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现实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澄清影响理论学习深入进行的模糊认识,防止和纠正重检察业务,轻政治理论、重工作实施,轻理论思考总结、忙忙碌碌放松理论学习的倾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搞好学习规划,特别是针对干警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理论讲解、宣传力度,激发干警的学习兴趣,努力兴起学习热潮,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把准方向,夯实基础。


二、突出理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十五大精神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首先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著作,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同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结合起来。要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政法工作的有关论述,深入理论以下内容:一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坚持、运用和发展,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提高检察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深刻认识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责任,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增强严格执法,维护法制权威的信念和决心。三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和反腐败要靠法制的思想。充分认识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必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格局等重要论述,进一步认清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作用和使命。四是邓小平理论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深入理解党的十五大提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的重要意义,认清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职责。五是邓小平理论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论述。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检察实践,讲究学习实效。


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着眼于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不断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观察、分析和解决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要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推动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一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统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和牢固树立检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把“三个有利于”和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二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端正执法思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讲求办案效果。三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检察制度改革。在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根本制度的前提下,紧紧围绕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有效防止滥用检察权,不断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四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塑造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的组织领导


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干警的头脑,是检察机关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工作方向。要保证实效,达到中央规定的要求,不能靠一时突击一蹴而就,也不能因工作闲忙而时紧时松,必须坚持“持久战”,锲而不舍地长抓不懈。为此,各级检察院务必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理论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党规任务,作出切实的计划安排,定期研究、定期检察、定期总结,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促使学习内容不断深化,学习成效明显增强,运用理论分析观察处理事物的能力日益提高。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明确自身担负的责任,既要抓好自身的学习,作好表率,又要抓好下级的学习,作好组织领导。


当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建设,作好学习安排。采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今后仍要继续坚持。省以下各级院党组中心组要作好换届后的人员组成,调整健全完善学习制度,要根据中央“通知”和“会议”精神,调整现有学习计划,安排好下半年学习内容。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并对下通报。以上级院中心组的学习带动下级院的学习,以领导干部的学习带动全体干警的学习。高检院党组首先要带头搞好自身学习,已制定了下半年专题学习计划,同时采取措施严格学习时间、人员,强化考核管理。


各级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增强搞好自身学习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端正学风,肯付辛苦,勤于思考,努力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好本地区、本单位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上练真功,重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二要抓好干部专题学习和培训。在繁重的检察工作中,组织干警挤时间进行理论学习,要本着“少而精,实际管用”的原则作好安排。当前,要根据中央“通知”中关于学习应把握的五个重点内容,针对干警的思想实际,加以具体细化,列出专题,举办系列讲座或开展专题研讨组织干警学习。力求通过专题学习,使干警澄清模湖认识,弄懂弄清相关问题。要分层次搞好干部集中培训。与地方党委联系,组织处以上干部到地方党校学习,充分利用省、市两级院检察官培训中心,组织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轮训要准备充分,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各级检察院要充分利用已创建的“业余党校”、“理论学习小组”的形式,组织干警以自学为主,业余学习为主,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三要健全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分层次、多形式的学习都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证。要建立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要求。要把检察干部学习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同时考核组织理论学习和自身理论学习情况。今后,干部述职时要“述学”,评议干部时要“评学”,考核干部时要“考学”,要把“述学”、“评学”、“考学”情况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使用的必备内容和条件。领导机关要普遍建立对学习情况定期检察和抽查制度,定期组织学习成果交流。


加强对理论学习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作用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对邓小平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深刻理解,注重消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理论素养,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为干警作好榜样,充分发挥领导带动作用。


同时,要注意协调发挥政工、教育、研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学习成果的巩固和宣传,为促进邓小平理论学习的深入,营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近期,各省级检察院要把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和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本院和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以及组织干警学习的情况于八月三十日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19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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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已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管理,发展商品蔬菜生产,保证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蔬菜基地,按照稳定面积、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做好基地的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按照我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银川市蔬菜种植计划指标内的菜地,包括有计划的实行粮菜轮作的耕地。
第四条 蔬菜基地分为控制保护区和发展保护区,由郊区政府绘图标志,逐块登记造册,给菜农颁发菜地证,严格加以管理。
银新乡、红花乡范围内的菜地和粮菜轮作地为控制保护区。
芦花乡的平伏桥村、顾家桥村、芦花村,良田乡的烟囱墩村、保伏桥村、盈南村,满春乡的满春村、八里桥村、雷庙村,大新乡的燕鸽村、大新村、塔桥村等共十二个村的菜地和粮菜轮作地为发展保护区。
第五条 菜地要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国家重点建设和城市规划的市政工程、水利设施需征用、占用菜地时,应按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菜地。
第六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菜地的单位或个人,除支付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承担规定的义务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红花乡、银新乡的菜地,按被征(占)前三年郊区菜地平均年产值的四倍支付。
平伏桥村、盈南村、保伏桥村、大新村、八里桥村、满春村的菜地,按被征(占)前三年郊区菜地平均年产值的三倍支付。
顾家桥村、芦花村、烟囱墩村、塔桥村、燕鸽村、雷庙村的菜地,按被征(占)前三年郊区菜地平均年产值的二倍支付。

第七条 菜地可实行承包经营,承包者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菜地必须种菜,任何乡、村和承包人不准撂荒,不准改作他用。
第八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菜地持续一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准机关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征收闲置费,并可将该地暂借给蔬菜生产者继续种菜,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收回;持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菜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七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转让菜地的,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将菜地改种其他作物的,处每平方米一至二元罚款,并限期恢复种菜,逾期不种菜的,收回菜地使用权。

将菜地撂荒一年的,每平方米收取撂荒费一至二元,并限期恢复种菜,逾期不种菜的,收回菜地使用权。
第十条 罚没款由乡政府负责收取,交郊区财政。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撂荒费、闲置费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交市财政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8日

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 申报 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后,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经典理论研修、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纳入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直接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检查 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有关学科组评审后报委员会批准和公布;
(三)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
(四)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六)负责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9月2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